2025年6月23日,江門執(zhí)法人員在新會區(qū)會城明德二路路段對粵JM8***輕型廂式貨車進行檢查,車上運載有15支已充裝的氧氣氣瓶,外包裝均標注為危險貨物2類非易燃無毒氣體氣體,駕駛員現場無法提供該車次的危險貨物運單。
經調查,該車為江門某運輸公司車輛,該公司安排駕駛員駕駛粵J**輕型廂式貨車聯同押運員談某在該公司裝載15支已充裝的氧氣瓶送往新會區(qū)三江鎮(zhèn),并制作該車次的危險貨物運單。因梁某疏忽,并未將該危險貨物運單隨身攜帶。
駕駛員違反了《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》第二十四條,依據《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》第六十一條第(一)項規(guī)定,給予罰款人民幣1000元的處罰決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