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進口車輛需按統(tǒng)一程序辦理《道路運輸證》

        2010年9月15日,交通運輸部道路運輸司研究決定,對擬進入道路運輸市場的進口車輛在辦理《道路運輸證》時,需統(tǒng)一按程序進行:

        1、申請人應出具海關提供的《貨物進口證明書》復印件以此證明是進口的完整車輛。

        2、核查人員依據(jù)《貨物進口證明書》上“貨名及規(guī)格”一欄中的產(chǎn)品型號檢索交通運輸部公布的《燃油消耗量過渡車型表》與《燃油消耗量達標車型表》(以下統(tǒng)稱兩表)。對車輛型號不在“兩表”范圍內的車輛,終止核查。

        3、車輛型號在“兩表”范圍內的車輛,核查人員依據(jù)機動車行駛證“品牌型號”核對《貨物進口證明書》中“標記號碼”VIN前8位與車架上VIN碼的一致性。

        4、核查人員依據(jù)《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達標車型車輛參數(shù)及配置核查工作規(guī)范》(廳運字【2010】33號)中的規(guī)定進行相關車輛參數(shù)、配置的核查工作。

        5、對符合進入道路運輸市場條件的進口車輛,在配發(fā)的《道路運輸證》中“產(chǎn)品型號”登記為車輛識別代號(VIN)的前八位(即與車輛行駛證上“品牌型號”信息相一致)。

來源:卡車網(wǎng)[cs83.cn] 作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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